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及人员认定
序号
1
职权名称
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及人员认定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山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4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考核合格。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熏蒸、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4.《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81号)。 5.《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7号) 第二十一条:从事进出境集装箱清洗、卫生除害处理的单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初步审查,对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进行认定需组成评审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阶段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单位及个人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资格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和许可的; 2. 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备案理由的; 3. 未按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以适当方式将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内容予以公开的; 4. 未遵循高效、便民原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5.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7.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未将行政许可委托书主要内容或者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情况向社会公告、公开的; 8. 未将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的申请期限或者办理程序、未按期申请的法律后果等内容予以公开的; 9.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不具备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10.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 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12.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行政许可费用的; 13. 未按照规定对已获得许可的企业履行后续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 14. 吊销、撤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未按规定程序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办理行政许可、实施后续监督检查过程中,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16. 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后续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上报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17. 受委托机关超越委托权限范围,或者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或者不当的; 18. 承担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任务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的; 19.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0. 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1. 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22. 泄露有关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23. 在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2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包括“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人员认定”等2个子项。 2.委托各分支局受理申请、材料审查,检疫处理单位现场评审中需整改项的整改情况验证,代发《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证》,山东局负责组织现场评审、考试、审批、公布、变更、延续、撤销、注销、吊销等。
|
 鲁公网安备 37020202000464号
网站标识码:bm31170001 ICP备案编号:鲁ICP备05029104号-1
|
|
网站管理:bt36办公室 技术支持:bt36信息化处
版权所有:bt36 总机电话:0532-80886666
最佳浏览效果:1024*768分辨率 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8.0或以上版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