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今天是:
当前的位置:
进出境快件检验检疫
序号 31 职权名称 进出境快件检验检疫
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进出境快件检验检疫应当提交报检,实施依据如下: 
   A.出境报检: 
   A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章第十五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
  A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章第二十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A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6号) 
   B入境报检: 
   B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章 
  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商检机构报检。
  B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章 
  第十二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B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B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6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第十四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报关数据。
  4.《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3号)第三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包括: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规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
  (二)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
  (三)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

鲁公网安备 37020202000464号

  网站标识码:bm31170001   ICP备案编号:鲁ICP备05029104号-1
网站管理:bt36办公室  技术支持:bt36信息化处
版权所有:bt36    总机电话:0532-80886666
最佳浏览效果:1024*768分辨率  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8.0或以上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