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十八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一)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 (二)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 (三)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 (四)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四条 卫生检疫机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监督。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第六十三条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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