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进口植物源性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进口植物源食品包括:食用植物油、大米、面粉、花生、蔬菜(叶、茎、根,不含马铃薯)、植物性中药材、杂粮(含高梁、荞麦、豌豆、绿豆、红小豆等)、油籽油料类(芝麻、棉籽等,不含油菜籽)、干坚果、籽仁类(含各种瓜子、杏仁等)、茶叶、可可咖啡原料类、麦芽、啤酒花等。
|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及时作出复验结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第三十五条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检验结果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验结论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4.《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第144号令) 5.《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总局第62号令) 6.《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77号令) 7.《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69号令) 8.《进出口商品复验管理办法》(总局第77号令) 9.《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第155号令) 1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局第123号令) |
办理条件:
符合《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所规定的要求条件。
|
审批数量:
无
|
申请材料:
进口植物源性产品报检时,报检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a)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b)产地证书; c)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装箱单、发票等贸易凭证; d)《检疫许可证》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单证; e) 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确定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单证;进境转基因粮谷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等相关批准文件。 f)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诉讼权利、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应如实提供报检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有效。
|
申请接收:
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
办事基本流程:
见流程图
|
办理方式:
1.进口报检
受理进口植物源性产品报检时,报检人应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资料。 2.检验检疫。 2.1现场查验。按照检验检疫规程以及总局现行管理要求,实施货证相符情况、产品感官性状、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数重量及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等的检查。 2.2抽样及实验室检测。对需要抽样送实验室检测的批次,抽样应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实验室应在规定周期内完成检测工作。 3.结果评定和处理。 进口植物源食品检验完毕,检验结果合格的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签发相关证单。对证书内容有明确要求的,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另外,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第14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
办理时限: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
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
天气预报:
今天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