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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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13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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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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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数量: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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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输出国(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件、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存储冷库备案文件、仓储协议和代理报检委托书(代理报检的)等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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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诉讼权利、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应如实提供报检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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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接收:
申请接收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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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基本流程:
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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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1.报检
1.1一般产品报检资料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提供相关报检资料,包括供输出国(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件、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存储冷库备案文件、仓储协议和代理报检委托书(代理报检的)等单证。 1.2签发通关单 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报检单及随附单证经是否齐全有效,符合要求的,出具通关单。 2.检验检疫 2.1现场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规定对需要进行现场检验检疫的进口水产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2.2实验室检测 a)根据总局年度进口水产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完成年度监控检测任务。 b)根据总局的有关规定、警示通报及各口岸以往的检测结果、有毒有害物质监控情况,及时调整和更新进口水产品抽样频率。 c)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风险预警通报》以及进口水产品安全监控计划上列明的检验检疫要求进行检测。 3.结果评定和处理 3.1合格产品处理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加工和使用。 3.2不合格产品处理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及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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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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