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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受理机构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决定机构 山东检验检疫局
咨询部门及途径 食品处(0532-80886198) 办公地址和时间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时间及地址
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地区出口化妆(包括非预包装化妆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化妆品包括:香水花露水、眼用化妆品(眼霜、眼膜、睫毛膏、眼部清洁液、眼影、眼线笔、眼线液)、指甲化妆品(如指甲油等)、香粉、护肤品、其他美容化妆品(如胭脂、粉饼、遮瑕膏、眉笔等)、洗发剂、定型剂、其他护发品、精油、牙膏、香皂等。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及时作出复验结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第三十五条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检验结果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验结论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3.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43号令) 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第3号令)5.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13号令)6.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局第100号令)
办理条件:
  1.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局有关规定,备案资料应包括: 
  a)《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申报表》 
  b)证明性文件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时);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适用时); 
  c)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制度或体系 
  d)生产硬件设施的相关资料;  
  e)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或体系文件。如果企业已经过第三方管理体系认证的,应同时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f)产品资料 
  g)出口产品相关信息,应包括以下要素:产品名称,产品生产单元,原、辅料名称,内、外包装材料,产品CIQ分类编码,产品可适用的相关标准名称及编号。 
  h)出口产品原料信息,应包括以下要素:原料名称,主要作用,用于成品的名称以及出口目的国的限量规定 
  i)出口产品生产工艺设备相关信息,至少包括:主要加工环节及流程,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主要设备。 
  j)其他相关资料 
  2.出口报检 
  出境报检时,报检人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特殊情况下,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a)首次出口提供的单证 
  -出口化妆品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备案材料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对于目前国家尚未实施卫生许可(或生产许可)制度的化妆品除外; 
  -自我声明,声明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等内容; 
  -产品配方; 
  -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外文标签样张和中文翻译件; 
  -特殊用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供相应的卫生许可批件或者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是否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b)其他单证 
  其他根据不同情况需提供的单证,如代理报检委托书、信用证、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等。 
审批数量:
申请材料:
  1.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局有关规定,备案资料应包括: 
  a)《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申报表》 
  b)证明性文件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时);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适用时); 
  c)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制度或体系 
  d)生产硬件设施的相关资料;  
  e)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或体系文件。如果企业已经过第三方管理体系认证的,应同时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f)产品资料 
  g)出口产品相关信息,应包括以下要素:产品名称,产品生产单元,原、辅料名称,内、外包装材料,产品CIQ分类编码,产品可适用的相关标准名称及编号。 
  h)出口产品原料信息,应包括以下要素:原料名称,主要作用,用于成品的名称以及出口目的国的限量规定 
  i)出口产品生产工艺设备相关信息,至少包括:主要加工环节及流程,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主要设备。 
  j)其他相关资料 
  2.出口报检 
  出境报检时,报检人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特殊情况下,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a)首次出口提供的单证 
  -出口化妆品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备案材料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对于目前国家尚未实施卫生许可(或生产许可)制度的化妆品除外; 
  -自我声明,声明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等内容; 
  -产品配方; 
  -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外文标签样张和中文翻译件; 
  -特殊用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供相应的卫生许可批件或者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是否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b)其他单证 
  其他根据不同情况需提供的单证,如代理报检委托书、信用证、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等。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诉讼权利、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应如实提供报检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接收:
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办事基本流程:
(见流程图)
办理方式:
  1.备案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2.出口报检 
  受理出口化妆品报检时,报检人应按检验检疫机构应要求提供资料。 
  2检验检疫 
  2.1现场检验检疫 
  现场查验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感官性状、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数重量及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 
  2.2检测 
  a)抽样 
  抽样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 
  b)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具《抽/采样凭证》,抽样人与收货人或其代理报检单位应双方签字,并加盖检验检疫公章。 
  c)样品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通常情况下,样品保存期为六个月,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应保存至案件结束。 
  3.结果评定和处理 
  在企业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厂检单)的基础上,综合企业自检自控、日常监管、安全风险监控、出口现场检查以及其他抽样检测的结果对出口化妆品进行合格评定。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合格证明。 
  4.监督管理 
受理进口化妆品报检时,报检人应按检验检疫机构应要求提供资料。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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