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辖区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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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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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
审批数量: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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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汽车整车产品通过“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网址:http://cccmb.cnca.cn)在线提交以下资料,其他产品按照以下要求提供纸质材料(每份材料提供1份)。 (一)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申请书(需按照要求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产品符合性声明(中文),声明该产品符合中国的哪些安全标准要求 (四)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配额证明复印件(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 (六)商业合同、海运提单、装箱单、发票复印件及其他官方证明等说明性文件 (七)委托代理协议(如贸易单证收货人与申请人不一致时需提供) (八)其他所需的材料。 |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诉讼权利,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申请人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申报用途使用,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监管工作。 |
申请接收:
网上接收:http://cccmb.cnca.cn(汽车整车产品);纸质材料接收:(除汽车整车外的其他产品);
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
办事基本流程:
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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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汽车整车产品通过“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系统登录网址:http://cccmb.cnca.cn)申请,其他产品提交纸质材料进行审批。
(一)申请检测处理程序的进口产品申请人应向进口口岸检验检疫局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资料。 (二)分支检验检疫局对材料进行初审,省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核。 (三)审核合格后由分支检验检疫局按照抽样原则进行取样封样,申请人在分支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下将所封的样品送达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 (四)样品到达指定实验室后,由实验室按照规定的检测要求进行检测。检测要求根据不同产品特点按照现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全项目检测(按规定有些产品破坏性检测项目和需零部件送样的检测项目除外);按现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收取相关检测费用。检验完毕后,由申请人自行取回试验样品,相关资料按实验室的要求处置。实验室对试验情况和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检测报告,并送直属检验检疫局。其中检测报告只覆盖经过检测的批次产品。 (五)对检测合格的产品,山东检验检疫局签发《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据《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出具检验检疫证明或随车检验单,不合格的产品由山东检验检疫局向申请人出具不合格通知书,一律退运出境或经申请人申请、山东检验检疫局同意后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进行销毁。 (六)符合检测处理程序要求的进口产品应直接交付最终用户,或在申请的特定区域内销售和使用,不得转运到其他区域销售。 |
办理时限:
审核并安排抽样及检测(十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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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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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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