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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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6号)第十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检[2009]第475号)附件1第二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检[2009]第475号)附件2第二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检[2009]第475号)附件3第二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检[2009]第475号)附件4第二条 |
办理条件:
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要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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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数量: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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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报检应提交的单证种类
a) 入境货物报检单 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订立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内应注明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和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编号。 b) 代理报检委托书 c) 外贸单据(合同、发票、提单/运单、装箱单等) 散装船运输的进口废物原料,同一船次中装有不同大类的,国内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分别提供提单; d) 环保部签发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联原件 非限制进口类废物原料,报检时无需提交此证; e)境外装运前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正本原件; 进口废船舶和外籍船舶、航空器及器材在境内维修产生的废物原料,报检时无需提交此证; f)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以下简称“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 进口废船舶和外籍船舶、航空器及器材在境内维修产生的废物原料,报检时无需提交此证; g)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以下简称“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 h)检验检疫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单证,如提货单等。 |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诉讼权利、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应如实提供报检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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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接收:
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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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基本流程:
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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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1.进口报检
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报检时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要求提供相应报检材料。 2.检验检疫 按照GB16487、SN1791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进行检验检疫。 3.结果评定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通关单准予方形;环保不合格的,由分支机构出具相关证书,移交海关处理。 |
办理时限: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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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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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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