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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
受理机构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决定机构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咨询部门及途径 检验处(0532-80886155) 办公地址和时间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时间及地址
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口岸进出境集装箱重箱检疫和出境集装箱适载性检验监管。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十八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司实施条例》 
  第五条 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第三十条 对装运出口的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五十五条 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适载检验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合格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卫生检疫机关在国境口岸工作的范围,是指为国境口岸服务的涉外宾馆、饭店、俱乐部,为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单位和对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和货物实施检疫、监测、卫生监督的场所。 
  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第十条 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的货主要求在其他地方实施卫生检疫、卫生处理的,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给予方便,并按规定办理。 
  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卫生处理证明放行。 
  第五十四条 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需要卫生处理的,由卫生检疫机关实施。 
  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卫生检疫机关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二)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 
(三)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办理条件:
  1.从山东口岸进出境的集装箱重箱,办理进出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 
      2.从山东口岸出境的装载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办理出境集装箱适载性检验。
审批数量:
申请材料:
  1.进境集装箱重箱报检材料: 
  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填写《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入境货物报检单》(装载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集装箱)报检,或通过相关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报检。 
  2.出境集装箱重箱报检 
  出境集装箱承运人、代理人或货主提交装箱配载清单等相关资料和单据进行出境集装箱检疫申报,对由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出运的集装箱可由申报单位按批报检。 
  3.出境集装箱适载检验报检 
集装箱场站对经预检合格的集装箱,填报《出境集装箱适载检验预检记录》。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诉讼权利、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应如实提供报检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接收:
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办事基本流程:
见流程图
办理方式:
  一、受理报检 
  检验检疫部门根据申报情况按照《检验检疫受理报检工作规范》受理报检。 
  二、检验检疫查验 
  1.检验检疫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程对进出境集装箱实施检疫查验。 
  2.检验检疫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程对出境装载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实施适载性查验。 
  3.对检出疫情需送实验室进行属性鉴别的,取样送实验室检测。 
  三、结果评定和处理 
  1、合格放行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放行;实施出境集装箱适载性检验的,出具适载性检验结果单。 
  2、不合格产品处理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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