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辖区出口木质包装标识加施资格考核。
|
办理依据:
1.《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年第69号)
第六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
办理条件:
a)设施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要求;
b)处理库应保温、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供热(制冷)、调湿、强制循环设备,如采用非湿热装置提供热源的,需安装加湿设备; c)配备中心温度检测仪及干湿球温度检测仪,且具备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传输功能; d) 处理库外具备一定面积的水泥地面周转场地; e)处理设备运行能达到热(冷)处理技术指标要求; f)处理库所属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设备,用于热(冷)处理安全防护或应急处置; g)处理库管理员要按规定作好处理库的使用原始记录,所做的记录要求详细、清楚、真实、准确。 |
审批数量:
无
|
申请材料:
a)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考核表
b)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c)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d)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e)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f)实施检疫处理关键部位的照片; g)采用熏蒸处理的企业,须提供经山东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山东局)考核合格的或签约委托的经山东局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的资质证明以及签约委托书; h)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诉讼权利,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行政管理相对人需提供备案资料。 |
申请接收:
纸质申请材料提交至受理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
办事基本流程:
1.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应提供相关材料
2.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预考核。 3.预考核合格的报送山东局动植处,山东局动植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符合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
办理方式:
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申请资料开展书面和现场预考核,预考核合格的报送省局动植处,省局动植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
|
办理时限:
提交合格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
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
天气预报:
今天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