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检验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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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59号令)、质检总局关于施行《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动【2015】127号)、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总局第4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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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非食用动物产品是指非直接供人类或者动物食用的动物副产品及其衍生物、加工品,如非直接供人类或者动物食用的动物皮张、毛类、纤维、骨、蹄、角、油脂、明胶、标本、工艺品、内脏、动物源性肥料、蚕产品、蜂产品、水产品、奶产品等。动物遗传物质是指哺乳动物精液、胚胎和卵细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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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数量: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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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无特别说明均提供一份。)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贸易合同或协议、信用证、发票等有效单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复印件)等 |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诉讼权利,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申请人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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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接收: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境动物遗传物质向所在地分支局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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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基本流程:
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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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一)备案: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使用单位应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二)检疫审批:货主或代理人须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四)报检:货主或代理人应在遗传物质进境前30天,向入境口岸局和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合同等单证。 (五)检验检疫: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检验检疫要求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送实验室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测。 (六)检疫出证: 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 (三)国外预检: 根据双边协议的规定,进境动物遗传物质需要实施产地检疫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选派人员到国外进行产地检疫。 指定:拟从事产品风险级别较高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业务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提出指定申请。 |
办理时限:
见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时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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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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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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